影视行业四月两次集体呼吁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积极回应 向短视频盗版侵权大声说“不” 北京青年报讯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
影视行业四月两次集体呼吁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积极回应
向短视频盗版侵权大声说“不”
北京青年报讯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要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联合倡议
叫停“短视频追剧” 对“代拍路透”说不
4月23日,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机构及500余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稍早的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和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视、慈文传媒等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而23日的联合倡议书,又增加了包括李冰冰、赵丽颖、杨幂、黄轩、张若昀、杨颖、迪丽热巴等500多名个人签名参加。业界一个月内两次大规模针对短视频侵权行为集体发声,足见扭转和改变现状的诉求之迫切。
从联合倡议书的内容看,指向性比之前的《联合声明》更加明确,包括倡导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对比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即日起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自身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同时还针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出即日起未经授权,不随意发布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等。总之,所倡之事,皆是提醒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
行业乱象
已无法坐视不管短视频平台野蛮生长
长视频与短视频的用户争夺战由来已久,影视剧切条、搬运的问题其实早就已经引起版权争议,但迟迟没有得到解决。最初短视频平台兴起,片方看中短视频平台的宣传导流效应,积极与短视频平台合作,主动释放物料,短视频一度被视为重要的引流和营销手段。 另一方面,用户选择在短视频平台上消磨碎片时间,养活了大量影视剪辑营销号。经过野蛮生长阶段,这些短视频吸引大量用户关注的同时,也长期游走在版权的边缘地带,甚至演变成侵权盗版泛滥的现象。
热播剧是切条、搬运的重灾区。大量内容切条流出,必定会造成剧集内容流失,从而造成用户流失。碎片化的内容也更容易造成影视剧内容被曲解表达,例如之前《三十而已》制片人陈菲曾无奈表示:“顾佳的婚姻线我们是按现实主义的方法去刻画的,却被各种提前释放反复强化的短视频cut让观众读解为‘爽剧模式’,最后让观众的情绪无处安放。”
现实中有越来越多观众已经养成用短视频刷完一部剧的习惯:除了免费的诱惑,“碎片式看一看”,“反复观看个人喜好片段”确实满足了一部分人对电视剧的“刚需”,毕竟一部动辄40集体量的电视剧,在高节奏的当下完整观看需要很大的决心。影视剪辑类公号也就是瞄准这样的心态,毫无版权意识地创作“段子剧、热搜剧”。“短视频追剧”除了大量分流了斥巨资购买版权的长视频平台的用户和播放数据,还使短视频平台靠几乎零成本的内容支出,收获了巨额流量,并通过广告、带货的形式将流量变现,与相关账号运营者分成。
各方说法
保护版权 向优质内容付费
对于这份倡议书,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各有表态。
某短视频平台影视解说博主说,根据以往的经验,影视的版权边界很模糊,规则也并不明确,有的用一点片段都不能发布,有的即便将全剧分段切条上传也没有障碍,“处不处理看平台”。短视频平台上除了这些靠“二创”版权作品获取流量变现的作者,还有很多粉丝和短视频爱好者自娱自乐。某作者就表示,目前处于观望阶段,如果未来“二创”真的需要购买版权,会考虑版权的价格以及自己对于素材的喜爱程度,有可能会为自己的爱好花钱,不过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高产”。
著名制片人于金伟表示,无论长视频还是短视频,保护创作者版权、向优质内容付费,才是构建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良性发展的根本,才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
于金伟说,电视剧行业仍处于艰难爬升过程中,只有为数不多的电视台还在坚持播首轮剧,相当大体量的版权剧制作成本靠优酷、爱奇艺、腾讯三家视频平台购买、消化,“在市场低迷发展时期,长视频平台客观上给了影视公司活着的可能性”。但是免费的“短视频平台追剧”,令版权剧分流明显,付费平台收益锐减,最终受伤害的痛苦必将从长视频平台传导至影视制作公司。“短视频的繁荣是好事,获利后应该反哺输出内容的影视行业,而如果目前的状况不改变 长此以往无异于竭泽而渔”。
短视频“搬运”说到底是版权意识的淡薄和对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的滞后。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昨天上午的表态,是对影视权利人呼声的积极回应。版权局还表示,今年将大力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
律师说
短视频平台及创作者是如何侵权的?
短视频创作者侵权有5种招数
王军称,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及传播平台侵权两种方式。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秒盗”,即整个短视频被完整搬运转发到平台,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花、花絮、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IP)短视频等;“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上传至平台;“画中画”,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传播;“二次创作”,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者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转发”,将原短视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商标(logo)被打上马赛克,画面缩放等小改动,上传至平台传播。
伪装自媒体 平台利用算法侵权
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属于直接侵权的有:平台方直接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分类上传,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某些短视频平台方推出各种培养计划,鼓励、诱导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民;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虽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服务,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这些都属于短视频平台间接侵权。”王军说道。
那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上述短视频侵权行为呢?王军认为,应综合考量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利用作品的类型、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与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或者不当利用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及版权价值的,则构成侵权。
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4月28日生效的《试听表演北京条约》里明确了表演者的版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在王军看来,今年4月份影视演员接连两次的大规模维权联合声明,就说明他们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及其平台直接盗用他们的表演桥段进行侵权传播深恶痛绝,公开站出来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影视行业的这两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视频进行短视频的授权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作为长视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地授权或商业性地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之上,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案例
“飞幕”APP
“听音识剧”功能在线播放构成侵权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听音识剧”侵权案例,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箫明公司”)因开发运营的“飞幕”APP中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作品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发布于被告APP设置的不同栏目中。就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本案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被告是其运营AP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 。
蜀黍科技
未经授权使用382张电视剧截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未经许可剪辑权利作品并发布到网络的行为,一般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思考
整治短视频侵权乱象
还有哪些难点要克服?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原创权益是保护影视创作的底线。保护著作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在短视频环境下,原创保护的具体落实还存在一些难点。
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厘清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
早在2006年,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就引入“避风港原则”。该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是“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
目前,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对于短视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地带。再加上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创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内容分散。对短视频侵权问题采取“红旗原则”,对平台来讲存在不小的难度。
相比之下,“避风港原则”相对宽松一些。但也正因为如此,部分平台存在“默许侵权者使用,坐等权利人通知删除,甚至延缓删除”等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
另外,在短视频侵权问题中,版权方、平台、影视二次创作者和观众之间应该构筑一种怎样的关系呢?
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本身并不是对立的。在保护影视版权的同时,我们也要为二次创作留足空间。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如何在法律上和机制上厘清版权方、平台、影视二次创作者的边界?如何在海量信息的今天,建立更加高效而灵活的版权授权制度?这还需有关各方做进一步思考。据新华社